佳大校发〔2020〕63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佳 木 斯 大 学
2020年12月11日
共印:3份
附件:
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有偿、效益及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减少闲置浪费,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副校长
成员: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和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理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申请并按规定整合材料上报审批;
(三)负责依法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清查;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审批材料、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租赁合同等资料的上报和归档;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资金和租金、滞纳金、保证金、水电暖等费用的收取并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及开具相关票据工作;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出租国有资产的水、电、暖等供应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后勤管理处职责范围内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纪委办公室、审计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保卫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治安、消防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使用、管理的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合同签订和催缴租金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租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经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出租资产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依法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一次招租未成功需再次出租的,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原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公开出租,并在规定媒体上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一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四)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批。审批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对外投资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以合作方式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介机构审计的合作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者合同草案。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对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合作协议、合同、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转让或者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处分:
(一)骗取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审核、审批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备案程序的;
(三) 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同承租方续租或解除合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