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保障我校师生员工与校外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遵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法治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佳木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组织工作;
(二)管理、协调、指导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五)定期汇总、整理工作总结,制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院(系)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九)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十)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将有关人员信息上报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存档。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九条 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学校教师招聘、人才引进信息、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流程,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十)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各类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及投诉方式;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属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单位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时限;
(三)意见、建议的接受途径、方式、答复时限;
(四)其它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佳木斯大学信息公开专题网站、学校主页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涉密信息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由全校教职员工及在籍学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定期检查和汇报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及情况通报制度;
(三)校内各部门须在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各相关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与责任监督由学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各职能处室及相关学院涉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及责任追究事宜需主动接受其监督与指导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